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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什么保险?
答: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规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苏政发[2006]40号等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为8%; 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为12%;1998年1月至20006年6月31日期间为11%。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全部由个人承担?
答:根据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5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6、城镇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5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后,或者停业1个月以上的,可以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个体工商户可从何时补缴养老保险?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  苏联发[99]45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自1996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1992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2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的比例按18%执行,补缴的基数均按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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