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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如没有提前30天,应承担什么责任?(29355070910)


    答: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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