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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有无赔偿金?(19440070720)


    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单位给于一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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