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招用的员工现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6165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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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第二条(1)“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这里的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1999年8月27日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2)“对于1999年8月27日至20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傥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是指2002年5月12日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终止合同前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2002年5月12日以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2002年5月12日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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