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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现在想不干了,单位应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吗?(6016070406)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38条规定,仅仅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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