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实行复议前置,即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即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