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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好统筹城乡就业总指挥


——结合“两法”浅谈统筹城乡就业中的政府地位

    今年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与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保障系统做好就业工作的“尚方宝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必须以 “两法”为准绳。

    从 “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的要求看,政府仅仅完成某个指标,是远远不够的,也很难真正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政府必须从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 “两法”,对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进行深入的理性的分析,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就业促进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中首当其冲,担第一位责任。特别是农业劳动力占大多数的县市,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关系,是贯彻好 “两法”,促进就业的根本。

    现实需要政府做好协调。当前的促进就业工作,是分成几大块进行的:城镇户籍的劳动力就业,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部队转业干部和一些技能人才,则属人事部门管理;残疾人由残联负责;还有另外一些劳动力,如林业工人由林业部门管理等等。既谓之统筹就业,就必须政出一门,搞好协调,否则,统筹城乡就业就很难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现在提 “统筹城乡就业”,是不是一切都由劳动保障部门管呢?显然不是,它只是一个宏观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上,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概推给劳动保障部门,职能部门的责任是要当好参谋和具体工作的 “战斗员”。

    政府在促进就业中,还有一个职能是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等等方面,政府除了给予政策支持外,还需要投入。统筹城乡就业是一项大工程,必须要有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投入,比如 “购买岗位”,比如给下岗失业人员补助,比如给解决就业问题较好的单位以税收优惠。政府在财政安排上必须为这项工作留有较大余地。事实上,很多工作一时抓不起来或只走了个过场,与政府投入不足有很大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抓统筹城乡就业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抓好 “农民工”的权益落实。这里劳动合同是载体,三方机制的建立是手段,这是贯彻好 “两法”,促进就业的基础,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推动。

    严格签订劳动合同是抓好就业的重要一环。不论何类用工单位,贯彻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首要的。除城镇户籍职工外,更要注重对于农村进城劳动力劳动合同的签订。政府督促、协助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善积极就业政策的第一步。

    符合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方面是用人单位以种种名义,使非法的东西合法化。因此,要重视 “三方机制”的实际效果,“三方”代表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是法律法规的代表,责任更重大。在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中,签订好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是做好就业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环。

    《就业促进法》规定: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政府要深化对 “农业富余劳动力”概念的认识,以多种形式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解决就业,应该是农村发展的方向,也是统筹城乡就业的关键。农业劳动力之所以会 “富余”,除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人员相对剩余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目前农业劳动所产生的价值还比较低,换言之,农村还很穷。因此,年轻的 “富余”人员,希望改变自身面貌和生存环境。同时,不 “富余”的农业劳动力,也有想进城改变自身经济状况的,只是囿于上有老下有小,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不得不留在当地。统筹城乡就业,首先要解决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当前的就业政策、户籍政策等已经为人们外出就业开辟了道路。但为何还存在农业富余劳动力 “出不去”、 “没事干”的现象?这里主要是提供就业岗位的问题。这并非完全由劳动保障部门所能解决,担子又落到政府头上。只有发展经济,才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里发展经济也包括发展农业经济,农业经济发展了,同样也可以吸纳富余劳动力。

    总之,如果把 “统筹城乡就业”作为正在市场这个大舞台上演出的一首雄浑的时代进行曲的话,政府就是指挥家。而劳动保障部门则是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尽最大努力奏出 “乐曲”最强音的乐手。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安市就业处)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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