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而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则是其他诸多公平的基础。由此可见,实现企业收入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纬度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公平
薪酬理论认为,可以从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与自我公平三个纬度来判断企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外部公平是指不同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公平;内部公平是指同一企业内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公平,特别指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之间的收入公平;自我公平则是指劳动者的收入相对于自身付出之间的公平,通常以同一企业内从事相同岗位劳动者之间的收入是否公平来衡量。
用上述三个标准来衡量,我国企业当前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外部公平方面,集中体现为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5年,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的差距为6.78倍,而2000年时的数据为5.01倍,且差距有逐步拉大的趋势。在内部公平方面,集中体现在企业领导人与一般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而自我公平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最典型的就是正式员工与派遣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电信、银行等行业聘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达到了数倍甚至更高水平。
妨碍公平的根源是权力分配不公
不同企业在市场资源占有方面的权力分配不公,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的根源。目前,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其具有垄断经营特权,从而获取了超额利润。个别企业的利润率甚至接近50%。垄断行业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国防军工等天然垄断行业,另一类是技术性垄断行业,即少数企业联手操纵市场,还有一类则是政策性行业,是政府赋予了其垄断特权。首先,其中一些行业属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政府习惯于用计划调控的手段赋予其特殊职能;其次,这些行业大多由行政机关转化而来,在转轨时期,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获取经营特权;第三,这些行业大多属于政府保护行业,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政府或多或少还会给予其一些保护性政策。
决策权力分配不公,是导致企业领导人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较大的根源。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政府主管部门调控手段缺失两个方面。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是建立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与监督者四者之间互相制衡基础上的,但我国现实的情况则是经营者一方权力独大。有的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的则是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所有者角度来看,在大量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主体缺失,企业即便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有的还下设了薪酬委员会,也很难在收入分配中发挥决策作用。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由于经营者对其具有较强的支配权、处置权,所以,虽然很多企业建立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有的企业还聘任了职工董事等等,但劳动者很难通过正当的渠道对企业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再从监督者角度来看,尽管许多企业从监事会、审计稽核、纪检监察等多角度对企业经营者展开监督,但都主要停留在合规检查、过程检查层次,没有真正实现效能检查、结果检查,只管经营者的收入是否合法合规,而不管其是否合情合理。同时,目前政府部门对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手段还主要集中在管总额、管增长、管保障等方面,对于企业内部分配差距的调控手段几乎没有。
不同劳动者就业权力分配不公,是导致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根源。对于稀缺的就业岗位,劳动者很容易出现寻租行为,一些通过关系等手段获得就业特权的劳动者,获取了超过自身价值的超额报酬。而大量其他劳动者则要通过市场手段,获取与自身价值相当的报酬。这样,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非自由竞争的市场与自由竞争的市场并存的二元格局,从而导致了在同样企业中从事相同岗位工作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
要在收入分配中创造机会公平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实现企业收入分配公平,首先必须破解权力分配不公。实现权力分配公平,实际上就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在收入分配中 “创造机会公平”。
适度打破垄断行业的经营特权。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其主旨还是在于遏制企业联合操控市场的技术性垄断。政府更应该从自身出发,尽可能地减少政策性垄断,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已经从以往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转变为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政府完全可以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同时,可以进一步发挥财税、保险等手段,在再分配领域实现更大的公平。
有效遏制经营者在企业收入分配中过大的权力。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应当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一是要充分保障所有者权力的行使,发挥其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决策权;二是要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支持劳动者有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决策,并有效发挥监督的权力;三是要保障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力,转换监督职能和方式,确保企业收入分配不仅合法,而且合理。从政府主管部门角度来说,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企业领导人与一般员工之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比例,防止领导收入增长过快而员工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恶化;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企业领导人收入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之间的关系,避免企业领导透支企业未来增长效益,防止出现 “穷庙富方丈”的局面。
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力。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这一方面要求政府采用综合措施,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打破对人力资源的身份限制。只有建立公开、透明的自由竞争人力资源市场,才能保障就业权力的公平,实现人员与岗位之间、贡献与报酬之间的匹配。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加大立法与执法的力度,真正实现 “同工同酬”。 (作者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