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国家环保总局通报批评了3家跨国公司,指责其屡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环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乏力。这已经不是跨国公司第一次被指违反中国环境标准了。不少跨国公司实行生产的双重标准,在其本国生产排污达到或接近零,可是在中国却极力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而牺牲中国的环境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业排放和工人劳动是现代化大生产过程中的两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环节,如果在其中一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必然会引起另一个环节的连锁反应。去年在广东出现的电池厂工人镉中毒事件中,生产原料镉含量极高,导致生产线上女工出现职业病症状,同时,工厂生产电池后的废料中也存在超过环境排放标准的重金属超标现象。美国职业安全健康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古德丹在对美国一桩涉及核污染的环境案件的分析中指出,环境污染不是一个孤立的事情,它是有缺陷的工业化生产过程导致的危害性链式反应中的一环。在整个的危害性链条上,最值得关注的是工作场所的普通工人,他们几乎每天8小时接触那些带来环境污染的有害物质和生产工序,完全暴露在危险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之中。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很多被公开点名的跨国公司,也是在中国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参加慈善捐款等活动,频繁出现在媒体上,获得了良好的公众形象。
从定义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关注社会发展和利益相关方生计,从而实现企业自身和全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强调多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呼吁企业履行其作为社会公民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而不是单纯追求利润和忽视其他社会群体的诉求。基于社会对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环境标准和劳动标准,这两个标准直接关系到那些可能受到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团体和社区。
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考量计划相继出台。联合国更是在2000年启动了 “全球契约” (GlobalCompact)活动。该活动要求公司除了关注股东权益外,还必须照顾到各种可能受到公司决策与行为影响的群体和个体,也就是强调公司要对所有 “利益相关方”负责,从人权、环境、劳工、反腐败等10个方面,保障商业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也推出了多项政策规定,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定期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履行企业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应承担的义务,并要求企业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正如本次环保总局通报批评事件中所反映的那样,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很多企业是有选择性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这些公司回避了可能导致成本上升的环境标准和劳动标准改善措施,更愿意参与慈善活动。其目的是把慈善作为一项企业公关的手段,使企业社会责任变成了一种企业品牌推广工具。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研究和实务一直分为环境保护和劳权保护两个部分,各做各的工作,缺乏有机的联系与分享。推动环境标准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学者对于劳动标准及劳权问题很少关注,反之亦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和社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量。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标准同劳动标准密不可分。如果一家企业不能满足当地的环境标准,该企业也很难提供符合劳动标准的生产条件。企业生产排污已经是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环。生产废料有害物质超标,在生产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也很可能存在相同的情况。通常,企业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需要数年时间才能显现,而通过检测企业生产废料却能够间接推测出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系统地审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关注环境案件中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状况。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环境污染和劳权受害具有一定的共性,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拒绝履行社会责任。政府、舆论和社会需要在全局上把握这些问题的根源,发现各问题之间的联系,从根本入手,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这些负面情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