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职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中介机构超过了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总量的1/3,每年帮助上千万求职者成功就业。职业中介机构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政府提供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立法促进规范发展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它确定了政府在发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允许、鼓励发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方针,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作为 《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 《职业介绍规定》,明确了允许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对开办条件、申请程序、工商登记、日常监管等作了规定。2000年,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将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根本区别和各自不同的管理制度,为职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使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作为 《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中专门设立 “职业中介服务”一章,依据《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随着国家法律的颁布实施,各地推进职业中介服务发展的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安徽省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就业的方向,也明确了政府在促进职业介绍机构发展中的重要管理职责。
江苏省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通过立法保证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迅速健康发展。从2000年起,江苏省依法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年递增率都在10%以上。截至2007年末,该省已建立各类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机构4735个,实现了 “以社会职业中介 (劳务)服务企业为主体,公共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柱的新格局”的战略目标。
1998年,山东省通过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出台全国第一个地方性促进就业法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法律促进了职介发展,截至2007年底,山东省共有职业介绍机构1011家,从业人员达3874人。
政策支持带来健康发展
2002年以来,在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发展,提供就业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职业中介机构侵犯求职者权益的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其发展,组织其参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
江苏省在地方立法后,进一步明确扶持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的政策,强调要放手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和劳务经济组织,培育职业中介和劳务经纪人队伍。从2004年起,该省每年开展一次职介机构信用评估表彰,并通过媒体公示,营造出诚实守信的职业中介氛围。2007年,该省社会办职介机构共为340多万人次进行求职登记,为30多万个用人单位成功介绍劳动者就业193万人次。
安徽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使职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从1996年起,安徽省通过职介机构服务实现就业人数逐年攀升,从1996年34.5万人到2007年的136万人,就业人数11年增加了3.9倍。
山东省建立了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AAA资信等级评定标准。实行差别服务、特色服务、品牌服务的服务促进体系。至2007年底,该省职业介绍机构每年登记招聘50万人次,提供职业指导20多万人次,介绍成功30多万人次。
规范发展仍然面临挑战
尽管我国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已经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如何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建立统一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仍然是一项并不轻松的任务;部分机构和个人借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打击非法行为的努力还不能放松;劳务派遣机构在中国正迅速发展,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思路急需研究;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鼓励政策,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益性服务中的合作提供了条件,在这方面的探索也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