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513号和514号令,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取消了五一黄金周,清明、端午、中秋各增加休假1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和职工休假制度的完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国家经济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科学、合理、可行的调整方案,它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休息权利。而且,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将部分重要的传统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假日,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明确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同时,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使广大职工的基本休假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