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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体系将为政策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业领域、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中的很多细节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社会建设的主张之所以振奋人心,正是因为对这些变化的准确把握,并提出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新思路。黎教授认为,今年新出台的两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内在精神呼应了党的发展战略,将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明确政府职责方面为政策措施的实践,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很大作用。

    黎教授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出重要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就业工作的社会意义的深刻认识。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就业岗位的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经济本身的增长速度、扩张速度,就业岗位正在成为最稀缺的资源。让岗位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是让普通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受益的最好方法,也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做到的。在这种背景下,《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将成为当前社会就业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角色转变——政府不再安置就业但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提供创业机会与服务的责任,保证就业促进这项事业有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黎教授认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是《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的一个突出贡献。而《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对“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界定,使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中的产业工人站在平等的权利平台上。《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相互呼应,在同一事项上分别从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为农民工提供保护与救济,体现了劳动法律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的全面与公平。

    更重要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倾斜的背后,实际上是要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理念,这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主张是一致的,更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密不可分。黎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力图通过改变以压低用工成本获得利润和竞争力的企业行为,建立一种和谐长效的劳动关系。对中国企业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发展契机,并不意味着雇主权益的丧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明明白白体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目标和原则。”比如,《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很多条款解决了雇主10多年来面临的不好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原来用工之前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即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现在可以在实际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才开始确认。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一些过渡条款也处理得很好。所有增加新责任的条文和内容,都是从明年1月1日以零次起算的。黎教授评价说,现在一些企业大规模年底突击裁员,往往是出于对这些条款的误解,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担心。

    但是,黎教授也认为,劳动法律体系仍需要完善,才能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新要求。“劳动法律体系的建构仍然是在进行时。”他预测,未来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将从几个方向纵深展开:

    其一,基本框架应该搭建起来,这是立法领域正在做的,比如《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都是基本框架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的出台,将基本上从法律层面建立一个保护链。

    其二, 细节立法应该受到重视。比如应该有《劳动报酬法》,对劳动报酬进行严格界定,这将对进行中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更到位的保障。“其实现在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还不完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劳动报酬’这个概念没有得到法律范畴内的严格界定,一些特殊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反而比以前降低了。”黎教授举例说,1988年的《女职工保护条例》只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不能降低基本工资,但那时是国家规定基本工资,而现在是用人单位解释基本工资,最低标准没有界限;那时基本工资占一名女职工收入的98%左右,而现在基本工资只占总收入的40%多。这就很可能造成在1988年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可以拿8000多块钱,而现在同样情况只能拿2000块钱了。而且劳动报酬的概念不明确,会对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如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问题,离职的时候经济补偿金等造成不利的影响。还应该有专门的《解雇保护法》,黎教授指出,解雇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招聘容易解雇难”,是各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准则。可是究竟怎么“难”,怎样避免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用人单位在解雇和不当解雇这个环节中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并不明确,很多都笼统地包括在了《劳动合同法》中。促进就业的立法也是如此,在《就业促进法》之下,还应该有对就业本身的立法,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等等,立法应该在这些方面多加细化,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及时的保护。

    其三,在司法中,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黎教授指出,现在的劳动案件审理一般是放在法院的民庭,但是实际上,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是处于特殊保护地位的,和民事审判坚持公平原则,合同至上原则有些时候会发生矛盾。“比如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劳动者的工资债权高于其他债权,企业破产时必须首先予以保护等等,在民庭审理时都可能会遇到不适用的困境。”黎教授建议,最好能够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审理方式与原则。相信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该对此有促进作用。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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