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江苏”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2007-11-12 14: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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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2007-11-12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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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省劳动保障厅陈励阳副厅长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共同走进“中国江苏”在线访谈直播室,就我省今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现场接受咨询,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2007-11-12 1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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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省劳动保障厅陈励阳副厅长,养老保险处王利民处长,孙迎国副处长,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侯玉琴副主任,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2007-11-12 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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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各位网友,下午好!
[2007-11-12 1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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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陈厅长您好,首先向请您将我省制订出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的有关情况向网友们作一个简要介绍。
[2007-11-12 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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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是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制度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完善的。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制度到70年代末提出的“退休”制度,再到80年代首次提出“养老金保险”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完善。
[2007-11-12 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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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全球化、城市化和老龄化的特征,原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不足,基金管理分散,个人账户空帐规模越积越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管理体制需要改革,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窄,削弱了基金调剂能力;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2007-11-12 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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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这些问题影响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12月,国务院在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总结了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20年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方针,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07-11-12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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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国务院《决定》颁布后,我省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对国务院《决定》进行了原则性的贯彻。但还未能进入实际的操作层面,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系列具体政策尚未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我省自1996年公布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1998年省政府第139号令第一次修改)要通过修订原《规定》的方式加以贯彻落实。
[2007-11-12 15: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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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今年8月下旬,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省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36号),我厅相关配套文件也陆续发布。至此,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工作已全部到位。
[2007-11-12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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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估计大家会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咨询,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做一些释疑和宣传工作。接下来,就先请我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利民同志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主要内容。
[2007-11-12 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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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好的。本次修订后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着重从八个方面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2007-11-12 15: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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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一是强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工作目标。
[2007-11-12 15: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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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二是规范并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7-11-12 15: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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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三是明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工作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的转变,规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2007-11-12 1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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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2007-11-12 15: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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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07-11-12 15: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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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六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保发放的责任。
[2007-11-12 15: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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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七是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2007-11-12 15: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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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八是强化对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的监督,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多方位监管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007-11-12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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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王处长,新制度在缴费方面与改革完善前具体有何不同?
[2007-11-12 1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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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缴费基数。首先是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来的《规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是为了简化审核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瞒报漏报参保职工人数或采取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参保,降低了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导致应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2007-11-12 15: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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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因此,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我们将单位缴费基数确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但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则仍以本单位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2007-11-12 15: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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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其次是关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我们称为“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但由于不同单位的职工实际收入差距比较大,为了体现养老保险更加注重公平和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目标,就需要对收入过高或过低职工的“缴费工资”进行控制。
[2007-11-12 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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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国家规定,职工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分别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上下限)。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对“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取值的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保底封顶限制。根据国务院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和加快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我省已开始逐步统一全省各地的缴费工资上下限。
[2007-11-12 1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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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2007-11-12 15: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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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第二个不同是缴费比例。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已逐步将全省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费率归并为20%、21%和22%三档,并实现了同一县(市)各类企业统一费率。这次根据国务院加快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此外,我们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同时规定其他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2007-11-12 15: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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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比较关心养老金计算方面的政策,这一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2007-11-12 15: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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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大家知道,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块。按照原来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为当地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10年)。
[2007-11-12 15: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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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权力义务关系不尽合理。基础性养老金没有体现缴费数量多少和缴费年限长短的差别,抑制了持续、足额缴费的积极性,间接鼓励了少缴、短缴的行为。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但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按10年的预期余命计算的,导致出现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现象;且退休人员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只够发10年,10年之后就要依靠统筹基金来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2007-11-12 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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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新的计发办法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基础性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每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也与本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挂钩;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退休年龄,按实际余命计算。通过这两项调整,使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增强,权力义务对应关系更加合理。
[2007-11-12 1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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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制度改革完善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会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如何合理衔接?
[2007-11-12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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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省政府40号文件和36号令已经明确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了保持政策的平稳衔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对过渡办法作了多次优化,采取了“限高保低”的措施,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按原规定(老办法)计算数额的,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和新老办法计算差额的幅度,发给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007-11-12 1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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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具体方案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80元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超过55元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150元限额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110元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用原办法对比计算,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并发给养老金。
[2007-11-12 15: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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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其中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历年新老办法对比允许超出的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规定计算的数额的,予以补足。我们相信,通过这样安排,今后五年内退休的,待遇不会有大的波动。计发办法改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将迅速组织力量对2006年7月1日以来退休并领取预发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有关条款重新核定,对其中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退休人员,尽快补发增加的部分。
[2007-11-12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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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新《规定》将个人帐户的计帐规模从11%调低为8%,一些网友认为这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是这样吗?
[2007-11-12 15: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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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这是一种误解。个人帐户规模大小与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调减个人帐户规模,主要是两方面的考虑:
[2007-11-12 1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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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一是为了做实个人账户的需要。顾名思义,“个人帐户”就是由个人缴费形成,完全属于个人所有的帐户。而原来11%个人账户,虽然看起来大一点,但真正个人缴纳的只是8%,另外的3个百分点是单位缴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从另一个角度说,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规模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无论从逻辑理念还是从可操作性角度说,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都是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前提。
[2007-11-12 1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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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在调减个人帐户规模的同时适当增大了基础性养老金的权重,保持养老金水平的总体平稳。以缴费年限35年的退休人员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养老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2007-11-12 15: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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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也就是说,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人账户养老金虽然有所降低,但基础性养老金相应增加,总水平比改革前略有提高。
[2007-11-12 1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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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我听说,新制度为低收入者参保缴费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安排,具体有哪些?
[2007-11-12 15: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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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这是新制度的主要亮点之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参保缴费阶段适度放开缴费工资下限的控制。前面提到了,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我们对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设置了下限,不能低于这个水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参保人员受地区、行业以及个体差异的影响,实际收入水平差距往往比较大,由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比较快以及全省统一个人缴费工资上下限,低收入地区、行业和人员感受到了比较大的缴费压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计发办办法的基础上,《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允许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低收入人员以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基数计算缴费数额,但是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相应作扣减。
[2007-11-12 15: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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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二是在待遇领取阶段适度放开领取年龄的限制。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我们原来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人员只能一次性领取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许多参保人员最终无法获得定期的养老保障。新制度对此进行了改革,允许到达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满15年。
[2007-11-12 15: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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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陈厅长,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07-11-12 1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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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好的。
[2007-11-12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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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曹其太]问:
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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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或1996年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凡有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的,还要另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07-11-12 15:3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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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王刚]问: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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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社会保险机构将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又补充规定:经办机构在按《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时,其1996年1月1日后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与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007-11-12 15:3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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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老正]问: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不一致,其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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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这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参保人员的档案,核定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通常叫“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这是《规定》对69号令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
上面说的是通常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并不等于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为方便大家理解,这里举三个例子:
例如,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实际应从9月(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又如,某职工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这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就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为准。
再如,我省《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一条中明确:“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对于这些人员,他们的退休时间,就以其停止缴费、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为准。
例如,某参保人员曾经工作过,原工作时间仍可计算连续工龄,59岁时申请参保。其到达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为1年满,视同缴费年限为13年,则该参保人员在61周岁时不能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继续缴费至少至64周岁。他在64周岁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07-11-12 15:3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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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柳研]问:
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如何规定的? [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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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对《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省1996年以来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作出统一、明确的规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 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补充规定: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007-11-12 15: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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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武云]问: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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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参保人员虽然在1998年6月30日前就已参加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参保缴费,直到1998年7月1日以后才参保补缴费的,尽管他们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也只能适用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条件。
二是参保人员虽然在1998年6月30日前就已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了,但是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因触犯刑律等原因,“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重新起算了,尽管他们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也只能适用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条件。
三是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实际上只能对在欠费单位的参保人员申请退休有制约作用;对早已从欠费或破产企业流动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员申请退休的,只要其个人没有欠费,且当前所在单位没有欠费,就应当予以核准退休。 [2007-11-12 15: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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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韦琴]问: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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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也就是说,退休手续的办理人有三类:一是单位,二是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三是参保人员本人。一般情况下,单位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单位负责申报;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参保缴费等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的,其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负责申报;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且无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的,其退休手续由本人直接申报。 [2007-11-12 15: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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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牛顿]问: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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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对死亡参保人员而言,“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是指扣除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的余额;对死亡退休人员而言,“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是指扣除支付其退休后历年基本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分摊部分,以及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的余额。 [2007-11-12 15: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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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咖啡]问:
如何理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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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所谓“不间断计息”,就是对账户里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持续、定期地计算利息。 当然,这种“不间断计息”要自然延伸到参保缴费、中止缴费、退休、死亡(有供养的对象)等各阶段。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就是我们社会保险机构对“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个人账户 “不间断计息”,不包括一次性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已经转移出的人员。 [2007-11-12 15: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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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韩辉]问: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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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因此,参保人员在不同省、市、县之间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均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122号、苏政办发〔2007〕130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2007-11-12 15: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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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天天上网]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职工(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了哪些修改?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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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已废止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规定为,“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此次省政府颁布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规定》第十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对照新老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新《规定》调整了三项政策: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原来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二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限,由原来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改为“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三是统一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取消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规定。 [2007-11-12 15: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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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每天]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企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了哪些修改?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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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第十条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作了新的规定,不再按照过去以单位申报的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总和缴费,而是“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举两个例子:
例一:某企业全部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单位为40名职工(可能单位实际职工人员超过40名)申报的年缴费工资总额为80万元。按照过去的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要按80万元的基数缴费就行了;按照此次的《规定》,单位必须按100万元的基数缴费。
例二:某企业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130万元,人均工资水平低于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该企业1500名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总额(合计数)为191万元。按照《规定》,单位应当以1500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191万元为基数,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2007-11-12 15:4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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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化为]问: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是多少? [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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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规定》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在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符合《规定》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也不能拒收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2007-11-12 15: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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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研究研究]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与原来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39号修订)是什么关系? [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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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规定》2007年9月1日施行后,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也就废止或停止执行。同时被废止的还有原江苏省劳动厅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6〕1号,苏劳险〔1998〕11号)等文件。 [2007-11-12 15:4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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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常云]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与原来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什么不同?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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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在实施的范围(也就是政府提供保障的对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个人账户的记账和计息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管和违法处罚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革或者说变化。
从总体上来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扩大了,政府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的力度加强了,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了,待遇的高低(保障的水平)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挂钩更紧密了,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政和按章办事的要求更高了。 [2007-11-12 15: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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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海燕]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哪些? [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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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突破。
具体地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从过去的城镇企业职工扩大到了非城镇的企业职工(通常所说的乡镇企业职工);从企业职工扩大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了所有个体工商户;从企业用工扩大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从我国国籍的劳动者扩大到了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社会保险费的除外)。
同时,《规定》还明确,“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所有参保人员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7-11-12 15:4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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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陶军]问:
对我们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时,江苏省能否像上海市一样,一年一档? [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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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养老金,各省都有一些具体的做法,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规定前,这种各省做法不一致的情况可能还会延续。 [2007-11-12 15: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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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周雪芳]问:
领导你好; 我是今年8月份退休.9月份刚开始领退休工资.这次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中,提到的"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之词.我想请问,象今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也按照上年(06年)的全省平均工资是不太不平等了.因为1月份来物价飞涨的工资因素沾不上边.工资又加不到 [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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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2007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基础养老金所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所用的为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是自1996年以来,我省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的。 [2007-11-12 15: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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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陈民 ]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感觉非常好,感谢你们为老百姓做的实事.我要请教的问题是;视同交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基础养老金基数吗?可以计算为个人缴费工资吗? [NO.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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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对于目前退休的人员来说,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三是过渡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中的缴费年限是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也就是说视同缴费年限是可以计算为基础养老金数据之一。由于视同年限没有缴费,所以一般是按照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指数均按1来计算。 [2007-11-12 15: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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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杨素芬]问:
1.年金指的是什么?2.已退休是否还有年金问题?3.又到发放烤火费的时候了,今年的烤火费是否可以增加,苏北冬天需要烤火,烤火费几十年不变,煤价大概长有30多倍,烤火费去年还是45元. [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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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企业年金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完成缴费义务后,自主建立的福利分配计划。按照劳动保障部20、23号令规定是在职职工参加,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我省苏劳社险[2004]16号文规定,允许从企业缴费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已退休人员。
烤火费不属于基本养老金范筹,不存在调整问题。 [2007-11-12 15:4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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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庄先生]问:
某女职工曾上过干部岗位,后转为工人岗位,按干部论是55岁退休,按工人论是50岁退休,到底有何规定? [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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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女职工如是干部身份,退休年龄为55岁,如是工人身份,45岁时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也是55岁。 [2007-11-12 1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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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陈晓晓]问:
我父亲是南京市户口,常住南京,今年60岁。近三年在南京工作,并参保交纳了养老保险,现在面临退休,想把原来在江苏泰州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吗?该如何办理?谢谢 [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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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200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了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目前全省都按此文件规定执行。你父亲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从泰州转入南京,请你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询问,如可以转移,则由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出具接收函,再到泰州办理转移手续。 [2007-11-12 15:5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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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吴兴和]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又出台了,而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出台快二年了,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至今在南京仍不能执行,南京市户籍男性超55岁,女性超45岁,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不进南京,南京市劳动部门对此问题的答复一直是“操作办法还在研究当中”,我们已经焦急的等待了快两年了。 [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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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养老保险转移关系。由于这类问题比较复杂,据悉,南京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意见,请你经常与南京市有关部门联系,一旦南京市的相关政策出台,相信即可解决。我厅目前也在关注此事,督促南京市尽快出台相关贯彻意见。 [2007-11-12 15: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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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飞花雪月]问:
非国有企业的女职工工作岗位如何确定其是工人还是干部岗? [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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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工人”和“干部”是指职工的身份,“岗位”是指岗位的性质,一般分为“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职工是否为“干部”身份,目前仍是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认定的。岗位的性质是由本单位劳资双方经一定的程序共同确定的。 [2007-11-12 15:5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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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孙群]问:
根据36号令精神,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参保。是否其他保险都随养老保险一起参加? [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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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可顺延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要满5年,其他保险尚无规定。 [2007-11-12 15:5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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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郭胜]问:
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否一次性补足? [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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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不可以一次性补足,可顺延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要满5年,其他保险尚无规定。 [2007-11-12 15:5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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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张行]问:
我2005年退休,由于缴费年限不够,办了一次性领取,对于像我们这样的人能否申请补交? [N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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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省政府69号和139号令办理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养老保险。 [2007-11-12 15: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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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ccz]问:
我姐姐本来今年能办退休的,但是因为她以前有2个帐户在外地,南京市只接收一个帐户,转进来和南京的帐户合并后年限还差5年,但是她还有个帐户交了8年,如果能转进来的话我姐姐今年就能办退休了,不需要再交5年,不知道省有关领导对此情况是否了解,有无具体措施进行解决? [NO.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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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你姐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问题,建议到她现在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2007-11-12 15:5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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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王保柱]问:
我是农村户口,我们当地有农保,但是我不想参加,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NO.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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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在灵活就业所在地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007-11-12 15:5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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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杨朝庭]问:
请问我们个体工商户可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吗?如何缴纳? [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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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2007-11-12 15:5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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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关心政策的人]问:
苏劳社险[2007]25号文规定:“在5年过渡期内,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 [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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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即用原办法和新办法分别计发出的养老金,如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原办法计发水平200元,那么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退休的,在原办法水平上加上:80+12=92元,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在原办法水平上加55+14.5=69.5。
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之前退休的,在原办法计发水平上加:150+15=165元。生活费加上110+27=137元 [2007-11-12 15:5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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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朱雪丹]问:
实施意见上说“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又说“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二者有冲突吗?
本人在工厂里打工,保险自己缴一部分厂里缴一部分,我算是女工人吧?但我户口落在农村。请问我办退休手续的年限是50周岁呢,还是55周岁。 [NO.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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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二者不冲突。你户口为农村的,应55周岁退休。 [2007-11-12 15:5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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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王罗罗]问:
对于女同志退休年龄到底如何界定?如在国有企业上班,但不是原固定工,女工人多少岁退休? [NO.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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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为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你现在在企业上班,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 [2007-11-12 15:5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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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adu]问:
某女职工之前在私营企业工作,后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退休年龄是否是55周岁。 [N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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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除原国有及县区属以上的固定工下岗失业从事灵活就业的女职工仍按50周岁退休以外,其他女参保人员不论原在什么企业工作过,只要现在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都应按55周岁退休。 [2007-11-12 15:5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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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陈永红]问:
您好,我是江苏南通人,于1998年11月份进入昆山的一家企业,直至2004年3月份公司才给我办养老保险,我现要求公司帮我补交99年3月至2004年2月的养老保险或给一些现金补偿,公司认为我这是无理要求,说现在已经帮我办保险了,我就没有理由再向公司提出这些要求了. 而且我在2004年1月份生小孩,生育保险也没有报到.我觉得我很冤枉,请问我现向公司提出赔偿养老保险与生育保险是否合理?烦请告知,十分感谢! [NO.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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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规定,职工在企业工作,企业都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你从1998年11月进入昆山一家企业,如果属实,该企业应该从你进企业时就办理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办理,你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如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11-12 16:2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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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玉山]问:
我是淮安户籍的,缴费12年了,能否在无锡申请后延缴费并办理退休? [N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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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不知你原先缴费12年是在哪里缴的?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缴的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的?如原不是在无锡缴的,现要在无锡工作,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无锡,可直接咨询无锡市,问清转入的条件和转移的办理程序。 [2007-11-12 15:5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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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张鸣]问:
灵活就业人员何时才能在就业地参保? [NO.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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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按苏政办发[2007]13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就业地参保。 [2007-11-12 1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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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王星]问:
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发生了工伤,被鉴定为4级,现在我们单位是否还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我只看到《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需交纳医疗保险。 [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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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四级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7-11-12 16: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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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黄鹤森]问:
过渡期养老金新计法办法是否考虑高级职称人员的增发数? [N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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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计发办法是一种义务与权力更加紧密挂钩的办法,即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基数的多少来确定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只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相关,并不涉及职称,一般来说,高级职称人员缴费基数会高于普通人员,那么在养老金中也会有体现。 [2007-11-12 16: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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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高原]问:
04年1月1日前男办理退职,女不满50周岁,04年1月1日后男死亡,女已满55周岁,请问能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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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对照《劳动保险条例》及我省历年有关文件规定,该男职工的女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该男死亡后,其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007-11-12 16: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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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闵建林]问:
我在浙江杭州交了十年养老金,想转到苏州来,请问如何办理?谢谢! [N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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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劳动保障部和我省都有具体规定,详细情况请到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咨询办理。 [2007-11-12 16: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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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陈德昌]问:
我原是一名地质勘探工人,在西北18年,后因某些原因改了行,按政策是否能提前退休? [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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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只要是原工作的行业、工作工种有文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且工作年限也符合提前退休要求的(个人档案中有记载),即使现在调动了单位,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007-11-12 16:0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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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花培栋]问:
江苏省会不会延长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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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属国家重大政策,我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的。 [2007-11-12 16: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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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金璐]问:
依新政策规定,我父亲是按中年中办法来计算退休工资的,现我想问一下,为什么第一,第二年分别有80,150的底数可加,而第三年至第五年却没有底数可加,只相应乘一个百分比,这样不是吃亏了吗?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 [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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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可以肯定的说,第三年至第五年都会有一定的保底数,但目前尚未确定.2008年6月底之前,我们将公布第三年的保底数,2009年6月底前公布第四年的保底数,以此类推. [2007-11-12 16: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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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张先生]问:
听说新办法中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时与退休前最后的一年缴费不挂钩,是否属实? [NO.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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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基础性养老金所用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只与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如2007年退休,指数只计算到2006年低)的缴费相关。 [2007-11-12 16: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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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王庆宁]问: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我是83年工作(工人\女),属固定工身份的,2004年协解,现在南京自由职业,退休年龄确定是多少? [NO.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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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从你提供的材料看,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你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2007-11-12 16: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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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苍天]问:
我母亲是92年由单位参保的,02年从单位离职下来,之后就无参保,到05年又以个人身份参保,问中间中断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如何计算的?之前缴费年限还算吗? [NO.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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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你母亲02年从单位离职如是经单位同意的,她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与05年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另我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你母亲中间缴费期间已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仍按规定“不间断计息”。 [2007-11-12 16: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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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风火侠]问: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下岗女工,今年已42了,5年前从原单位下岗养老保险一直是自己交.但根据新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我们退休年龄延长到55岁这就意味我们要多交5年的养老、医疗,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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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如你在国有企业工作原是固定工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2007-11-12 16: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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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zhuditu]问:
某退休职工,新计发办法算出增加养老金100元,请问这100元如何发放? [NO.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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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该职工是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那么将在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上加:80+2=82元。
如该职工是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新办法计发交出的100元全部加上,不打折。 [2007-11-12 16: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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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白灵]问:
我单位原是行业统筹单位后转到地方企业,单位96年参保,我们开始有账户,请问根据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我的推算储存额应该怎么计算? [NO.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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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如你的单位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帐户的,那么,你1995年底前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可以推算为储存额,因具体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你可以向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详细了解. [2007-11-12 16: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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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某单位]问:
我们单位一个女职工今年底就要到50周岁退休年龄了,她的养老保险只有12年,请问1)剩余的3年是由单位继续交还是职工本人以灵活就业身份交?2)如果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交,是不是要到55周岁才能退休了(她是合同工,不是固定工)? [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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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如果这位女职工仍在此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离开单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缴费累计满15年时,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为5年。 [2007-11-12 16: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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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真诚]问:
我在泰州参加的农村养老保险,后在南京就业,如何转移? [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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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农村养老保险暂未出台转移政策。 [2007-11-12 16: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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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伍为]问:
对于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参保,如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同其他人员一样享受待遇? [NO.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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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是。 [2007-11-12 16: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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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路路]问:
我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用人单位的缴费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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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2007-11-12 16: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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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梁超]问:
在省内工作的外地户口人员,离开用人单位后,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当地继续参保? [NO.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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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可以。 [2007-11-12 16: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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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金正勋]问:
36号令参保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请问这些单位可直接参保,还是必须挂靠人才市场参保。 [NO.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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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可以直接参保。 [2007-11-12 16: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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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dada]问:
我姐姐在常州和无锡都缴纳过养老保险,现要一并转移到南京,该如何处理? [NO.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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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你姐姐需把常州和无锡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以后再转移到南京参保。 [2007-11-12 16: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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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磊磊]问:
港澳台人员是否也可以缴社会养老保险? [NO.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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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可以。 [2007-11-12 16: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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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建议]问:
请问:国发[1978]104号文何时能修改,都执行了30来年了,时代也变了,也该改改了。 [NO.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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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国发[1978]104号文修改问题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据我们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已初步成稿,近期内将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07-11-12 16: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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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唯一]问:
劳动部门在对于上半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核算养老待遇时为何不使用同一标准? [NO.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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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由于社会保险基数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而每年度的统计数据都要到第二年度第一季度后才能公布,故养老保险的年度与自然年度相差半年。即每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为同一社会保险年度。 [2007-11-12 16:2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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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祝乐]问:
我是07年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NO.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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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如你是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如你是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你属后者,按我省最新规定,你可以申请继续参保缴费,直至满15年或15年以上,届时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07-11-12 16: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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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老人家]问:
在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省社保在过年过节期间对孤寡老人有无补贴?据了解有的市社保有此类补贴。 [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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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孤寡老人过年期间是否发放过节补贴国家和省没有规定。 [2007-11-12 16:2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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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李力]问:
我在两个单位有劳动关系,请问可以交两份养老保险吗? [NO.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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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2007-11-12 16:2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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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温如运]问:
单位在规定的缓缴期后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有什么处罚措施? [NO.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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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2007-11-12 16:3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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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雨点]问: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省规定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前才可以转移,而省内各辖市对此又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但国家对此并未对转移年限有要求,对此应如何理解. [NO.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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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我省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跨统筹区域流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国家没有转移时的具体年龄要求,这是因为政府承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各地财政要保证养老金发放,故各地不希望快要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省是根据这一现实情况,做的5年底线设定。 [2007-11-12 16: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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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郑爽]问:
我认为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的确有点高了,其实现在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人,多半是没什么正规职业,收入也不高,好多人都交不起,希望以后能够多考虑我们的情况. [NO.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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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已有明确规定。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而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8%左右,其中个人缴纳8%,从比例上看国务院的文件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是优惠的。我省此次下发的36号令虽然明确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考虑到部分欠发达地区工资收入较低,我们设定了过渡期,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此外,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相关,缴费高养老金水平就高,如果缴费过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不可能在职时少缴,退休时多拿。我们相信随着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逐步缩小,工资收入逐步提高,此类情况会得到缓解。 [2007-11-12 16: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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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流水]问:
我省规定,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那么这个"管理岗位"怎么界定? [NO.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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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管理岗位"是由职工工作单位的劳资双方根据职工工作岗位的性质,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 [2007-11-12 16: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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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周雨]问:
职工中断缴费后又补齐养老保险的,对以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样的影响吗? [NO.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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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是按实际缴费时间记帐起息的,如中断后补缴的,后补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在中断期间没有利息,如你要在若干年后才退休,那么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并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总水平。 [2007-11-12 16: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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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韩成]问:
实施意见终于出台了,是不是现在开始我们2006年7月1日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可以开始重新计算了?都等了一年多了。 [NO.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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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根据省政府令第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正在抓紧时间修改编制新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一但新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程序编制修改测试正确后,自2006年7月1日起退休(退职)的人员将立即计算,高出的部分将及时补发到位。 [2007-11-12 16: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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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兰花草]问:
我是江苏江阴的,我是从98年开始参加社保的,按规定到50岁时,实际缴费年限只有14年,到时我应该如何享受退休养老金? [NO.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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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是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你到达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规定可以申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5年。 [2007-11-12 16:3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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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东方]问:
各位专家:您好!
苏劳社险[2007]24号第6条,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在96年初是否与实际缴费结息的同样方法即: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在95年底结推算储存额计息利息的半息*1.083,以后历年按年息计,退休当年按月计? 96年后有推算,是否分年度按同样方法计息? [NO.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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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计息,每年的6月30日结息一次(其中到达退休年龄的,在退休月结息),计息利率按规定执行。 [2007-11-12 16:3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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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cjy]问:
请问59岁病退,社保费已缴止60岁,退休金与59岁病退,社保费缴止59岁退休金有区别吗 [NO.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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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如缴费缴至60岁,多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1%),多一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 [2007-11-12 16: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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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沪宁]问:
我98年6月30日就已交费,缴满十年是不是可以不交了? [NO.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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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只要是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否已缴满十年,都应继续缴费. [2007-11-12 1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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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zzz]问:
07年下半年退休人员下定从今年6月30日前的退休人员都在增资范围,但06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增资规定从06年1月1日前的退休人同在增资的范围,这样06年上半年退休人员无形中少了一次增加工资的机会,请解释一下。 [NO.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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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我省规定养老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与此同步,调整养老金也与此年度同步进行,不存在少一次调整养老金。 [2007-11-12 16: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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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女职工]问:
我曾是国有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当时从学校毕业后,经人事部门认定是干部身份,后来国有企业破产了,我也成了一名失业人员,现又在一用人单位工作.像我这种类型的人员,是不是也要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NO.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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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是的. [2007-11-12 16:4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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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参保人员]问:
缴费累计满15年后到达退休年龄,但是中间有间断缴费现象,是否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NO.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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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失业、上学等原因中断缴费可以不补缴。 [2007-11-12 16:4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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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莫莫]问:
被判缓刑期间,可否缴纳养老保险? [NO.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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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被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如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2007-11-12 16: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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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老万]问:
我是铁路单位的职工,07年7月3日办的退休手续?请问这次能增发多少养老金?何时能到位? [N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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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和“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如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或退职的,新办法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超过的150或110元的部分按30%发给。低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具体的增发数额必须等新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程序编制修改测试正确后,才能知道。 [2007-11-12 16:4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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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yg]问: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现在想帮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请问单位是以什么为缴费基数,有没有上下限的规定呢? [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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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2007-11-12 16:4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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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即将结束。本次在线咨询活动共收到177条问题,现场集中答复78条。部分问题已通过电话进行沟通。
[2007-11-12 16: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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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励阳]:
感谢大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07-11-12 1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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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对“中国江苏”在线访谈活动的关注。本次活动到此结束,再见。
[2007-11-12 16: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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