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劳动争议仲裁时间缩短等新规定的执行,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在近三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30%的基础上呈现更加迅猛增长的势头,今年前三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增长1倍,仲裁员人均办案数量增长1倍。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全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工作人员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勤奋工作,和谐仲裁,工作在困难中推进,任务在苦干中完成。
一、今年前三季度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
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其中立案受理62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倍,第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85件。全市现有仲裁工作人员45人。去年前三季度仲裁员人均办案90件,今年前三季度仲裁员人均办案达180件,同比增长1倍。今年第三季度全市立案受理的174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争议674件,社会保险争议557件,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293件,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222件。其中涉及物业服务、纺织服装企业的劳动争议在今年前三季度受理的案件中情况比较突出。
二、第三季度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幅度增长。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共立案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2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倍。第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85件,其中立案受理17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9%。尽管增幅较上半年略有趋缓,但仍呈较高的增长态势。
(二)工资和社会保险争议仍占多数。今年第三季度,全市立案受理工资争议674件,占受案数的38.6%;立案受理社会保险争议557件,占受案数的31.9%。这表明在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每3件中就有2件涉及工资或社会保险,说明工资与社会保险仍是劳动者寻求自身保障的首选诉求。
(三)私营企业在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中占多数。
今年第三季度,全市立案受理的1746件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私营企业的案件达1023件,占受案数的58.6%。这表明,私营企业以往粗放式管理的后遗症逐渐显现,在工资、社会保险方面的历史欠帐遭遇劳动者的追偿。
(四)涉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今年第三季度,全市立案受理的1746件案件中,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案件达359件,占受案数的22.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4.2%。这表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往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同时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调整用工管理手段和方式,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今年以来,尽管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采取了增加仲裁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等积极措施,以应对案件持续增长带来的严峻挑战,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特别是许多案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从而引发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产生不满情绪导致投诉、上访现象逐渐增多,不仅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干扰,而且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给仲裁员的身心带来极大的压力。
(一)案多人少,案件累积,法律落实困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由于目前全市仲裁工作人员配备数量与上级提出的“五十(案件数)比一(人数)”的配备要求相距很大,远不能满足当前办案的要求。囿于人员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案件逐步累积,从今年8月份开始,全市大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都安排在立案后45天以外,这就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使得部分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例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月底受理的案件,开庭时间均安排在立案后60天以外,而9月中旬受理的案件开庭时间均已安排到了明年3月份。市仲裁委9月初立案受理的案件,开庭时间也已安排到60天以后。这与缩短仲裁时间以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二)投诉频发,矛盾尖锐,影响和谐稳定。
由于目前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庭等客观因素无法满足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大量涌入案件的需要,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许多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审理结束。从今年初开始,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相当一部分仲裁员遭遇当事人的投诉,少数当事人还与仲裁员纠缠不休、恶语相向,个别当事人甚至捏造事实对仲裁员进行诽谤和诬告,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影响,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这种情况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普通的劳资纠纷极易引发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也可能把对用人单位的不满发泄到仲裁员身上,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没有门槛,缺乏制约,出现滥诉现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此规定旨在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但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而言申请仲裁没有门槛、没有任何风险与制约,使得许多标的较小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更有甚者,有个别劳动者抱着学习法律、了解仲裁程序、折腾用人单位的目的来申请仲裁;也有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错误引导劳动者提出脱离实际、数额巨大的仲裁请求给仲裁员调解工作带来难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案件缺乏有效的制约办法,严重耗费本已有限的仲裁资源,增加了仲裁工作的压力。
四、加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措施
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仲裁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及时、公正、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确保法律的落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尽快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仲裁员队伍,是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重要保障;而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加强仲裁员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环节。目前,我省苏州、南通等市已陆续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并有效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因此,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积极推进以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为核心的维权体系建设,尽快充实仲裁工作人员,即专职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原则上以“五十比一”的比例配备。同时,认真抓好仲裁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的效率。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立足基层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不仅是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幅增长的重要措施和解决劳动争议多发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向。因此,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即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整合调解力量,构建基层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减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
(三)坚持“双维护两服务”,力推仲裁建议书制度。
抓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是减少劳动争议的治本之策,抓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双维护、两服务”(即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要求,积极落实“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十项举措”,完善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深入重点企业进行面对面的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加大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会、法院、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建议书在预防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坚持由点到面,针对个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向整个行业乃至更广泛的用人单位发送仲裁建议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预警,及时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纠正问题,规范用工管理,依靠用人单位自身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