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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如何能够更加公平、高效、便捷?


    ·新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该法共分4章、54条,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程序。

    ·说法

    劳动争议处理如何能够更加公平、高效、便捷?相较原有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新法有以下几点突出变化:一是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为一年,并且详细规定了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这一规定必将大大减少因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的数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二是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新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起诉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完全的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起诉权,而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有权起诉。三是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免费,体现了对低收入劳动者特别是被拖欠工资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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