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劳动工资->办事指南

集体合同审查


  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办事流程:

  (1)驻江苏的中央和部队企业,以及省属企业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按照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和修正。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填写《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对企业主体资格、签约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有异议的,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4)审查完毕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职权流程图:

   办事时限:  15日
    收费标准:  无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提交材料清单:

  (1)集体合同文本;

  (2)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5)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6)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材料下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稿件来源:厅法制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