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办事流程:
(1)省属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工时制度的,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要求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企业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职权流程图:

办事时限: 60日
收费标准: 无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实际用工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材料下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