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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苏劳社[2008]64号
  • 颁布日期:2008-08-20
  • 生效日期:2008-08-20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SJ014-D0100-2008-014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后续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各地按照《关于开展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的紧急通知》(苏劳社[2008]35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劳社明电[2008]15号)的要求,对培训就业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服务主管单位进行了清查。从各地上报的自查情况看,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政策宣传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各地已着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对个人违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资金全面公开和定期公示制度。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印制一批宣传资料,包括各项就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补助标准、领取程序和负责审批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单位、经办人员、办事/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放置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显著位置,供城乡劳动者免费领取。各市、县(市、区)要将省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名称、资金安排额度和项目内容在当地报纸、劳动保障网站或其他平面媒体上公布。凡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对象的确定过程,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采取电视台图文频道、广播电台、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适合特定群体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于每季后15日前在本地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上季度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情况。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享受人员名单公示按照苏劳社明电[2008]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外部监督。为确保就业资金专项的安全,省厅决定在厅监察室和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设立就业专项资金举报专项信箱。联系方式为:南京市北京西路16-1号苏兴大厦,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举报信箱;邮政编码:210008;电子信箱:jyzjjbxx@js.lss.gov.cn。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纪检部门接此通知后,也要在8月30日前,设立用于接受群众反映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要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并将相关核查处理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就业资金社会监督员队伍,明确社会监督员聘请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监管程序等内容,具体监督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于8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四、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定期通报资金运行情况。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经验做法运用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资金,积极探索建立专项资金与项目同步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验收到项目,强化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各地必须按照培训结业时段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不得采取一年一审核、一年一拨付的方式。
    省级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市、县(市、区)各项就业资金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下拨情况,每半年汇总通报一次。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收集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监督报告,每半年将本地就业专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分类汇总,包括下达资金总额、配套资金额度、使用拨付进度、享受补助政策人数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厅。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建立相关制度,并于8月30日前将设立举报信箱以及落实本通知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厅。联系电话:025-83233810、83233811;传真:025-83233803;电子邮箱:tanl@js.lss.gov.cn。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就业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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