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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 文    号:苏劳协办[2008]6号 苏财农[2008]147号
  • 颁布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SJ014-D0100-2008-012
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和脱贫攻坚工程部署,坚持按照以培训促进转移的思路,通过大力推广“校企合作”、“乡校企联合培训”、“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完善培训券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政策,试行定点培训机构诚信评估等措施,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强针对性、应用型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地就近和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能力,确保实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45万人、其中转移前技能培训30万人以上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培训任务
    根据省委脱贫攻坚工程和省政府2008年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点任务部署,2008年我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其中阳光工程培训10万人,贫困户劳动力10万人。各地要根据劳动力生源结构、培训愿望、就业需求和用人单位招工需求、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组织实施分类培训,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大龄妇女等不同群体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能力。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12个月左右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大龄农村妇女、失地无业农民等富余劳动力,重点开展15-90天的突出专项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转移前技能培训。要加强新型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者转移输出。为便于“阳光工程”落实情况的信息掌握,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将另行提出要求。
    三、经费安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配与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挂钩。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补助3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地方安排50元/人;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省财政补助500元/人,各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分配见附件1)。各地要建立补助标准与培训工种、就业效果动态挂钩的机制,积极支持开展定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训。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选择参加不同工种的中标培训价格和培训补助资金额度自主确定具体发放补助标准,加大对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等高技能职业工种和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补助额度。省财政根据本通知,将省补助资金的80%通过专户拨付至各有关市、县(市),各市接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天内将省补资金拨付至所辖区。剩余20%资金在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或根据各地培训券实际使用情况调剂补助。省级财政支农整合试点县,由省财政按照整合试点管理办法将上述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县(市、区)财政支农专户。
    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年中预拨、全年跟踪检查、年终全面核拨的方式。资金分配参考各地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参加省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获证人数,结合今年培训转移任务测算,按照200元/人标准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见附件2)。各市、县(市、区)对所有初次参加省定职业技能工种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劳动力(不包括各类职技校中接受学历教育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省财政根据本通知,将省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专户拨付各市、县,剩余50%资金在省组织考核验收后或根据各地实际考核鉴定情况调剂拨付。原则上,对奖励资金额度有结余的市、县(市、区),结余部分将纳入下年度省补助资金结算;对奖励资金不足的市、县(市、区),不足部分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解决,省级将根据实际调整下年度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对初次参加其他职业技能鉴定类别的农村劳动力给予资金补助。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有效期截止2009年6月30日。各地要按季度及时做好培训券审核和兑付工作,确保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环节的顺畅高效。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3号)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资料库和培训台账,狠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券发放的工作质量和实际成效。
    (二)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余缺调剂制度。鉴于培训券在省辖市范围内有效使用,各省辖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余缺调剂制度,健全跨县(市、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使用兑付机制,确保农村劳动力在更大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要加大培训卡的发放宣传力度,以省辖市为单位印发培训卡,鼓励并引导农民持券在省辖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培训。各县(市、区)在培训现场发放培训券时应当向非本县(市、区)户籍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同等发放。年底前,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要对所辖县(市、区)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将结合各省辖市提出的年度培训券资金调剂方案,拨付培训券剩余20%补助资金。
    (三)建立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政策。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各地要积极提供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服务,根据农村劳动力文化和技能水平状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逐步提高农民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重。农村劳动力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免费发放,各级鉴定机构不得向农民收取证书工本费。省财政对参加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仪器仪表装配修理、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专项技能认证四类职业技能鉴定(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见附表3)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劳动力(不包括各类职技校中接受学历教育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或按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证书、享受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有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证、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报同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日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助资金直接汇至农民一折通账户。对无“一折通”的农民,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先垫支,再代为申请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并报省备案。省对各地农村劳动力鉴定获证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适时组织考核验收。
    (四)加大对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培训就业帮扶。各地要采取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发放、定点培训机构现场发放、代券证(卡)预先发放等多种形式,将培训券优先发放给有转移培训愿望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被征地无业农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要以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强化村级信息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进乡村活动,对申报登记的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对象提供 “131”(即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服务,确保稳步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脱贫一户”的工作目标。
    (五)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能力,建立适合农村、农民特点的培训基地。各级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省将适时补充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体系。省级试行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诚信评估制度,建立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估体系,提高培训机构诚信服务水平,为农村劳动者、在岗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就业服务。具体评估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政策。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能,牵头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检查验收、补贴审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加强培训鉴定基础台帐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培训券发放对象、参培项目、补助金额等情况全部动态录入镇镇通工程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培训券发放登记、培训转移等电子台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7号)要求按季上报。扶贫部门要及时将贫困劳动力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报同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台账,包括被奖励农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考核时间、技能鉴定工种、鉴定等级、技能鉴定成绩、证书编号、奖励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内容。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于每季后10日内将《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省辖市审核汇总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对培训质量和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培训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明确培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全面责任。各有关部门现职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培训机构中兼职或参股、入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公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于每季后10日内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办班情况表》(附件5)及电子文档报省辖市审核汇总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四)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检查验收按年度组织实施。明年一季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组织实施不力、培训券发放管理混乱、没有按时报告培训转移进度、培训后转移率低于80%的县(市、区)、培训单位,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233810,传真:025-83233803。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楼。

附件:1、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及培训券补助资金分配表
      2、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表
      3、首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工种
4、农村劳动力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情况统计表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办班情况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 工作 通知
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县(市、区)扶贫办,驻县(市、区)扶贫工作队。

附件1: 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及培训券补助资金分解表

 

序号

 

省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人)

 

下发培训券总额

(万元)

省下达培训券补助资金
(万元)

 

本次拨付省补资金

(万元)

其中重点帮扶县贫困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人)

阳光

工程
(人)

其中一般劳动力培训券资金
(万元)

贫困劳动力培训券资金
(万元)

 

徐州市

45000

27600

17400

1902

1815

435

1380

740

1

徐州市

贾旺区

3000

1100

1900

112

102.5

47.5

55

82

2

丰县

7500

5800

1700

341

332.5

42.5

290

266

3

沛县

7000

3300

3700

276

257.5

92.5

165

206

4

铜山县

6500

2800

3700

251

232.5

92.5

140

186

5

睢宁县

8000

6300

1700

366

357.5

42.5

315

 

6

新沂市

5500

2800

2700

221

207.5

67.5

140

 

7

邳州市

7500

5500

2000

335

325

50

275

 

 

连云港市

30000

15700

14300

1214

1142.5

357.5

785

250

8

连云港市

海州区

2000

0

2000

60

50

50

0

40

9

赣榆县

7500

3500

4000

295

275

100

175

 

10

东海县

7500

4500

3000

315

300

75

225

 

11

灌云县

6000

4500

1500

270

262.5

37.5

225

210

12

灌南县

7000

3200

3800

274

255

95

160

 

 

淮安市

45000

15600

29400

1662

1515

735

780

472

13

淮安市

楚州区

8500

3000

5500

315

287.5

137.5

150

 

淮阴区

7500

4000

3500

305

287.5

87.5

200

 

清浦区

2000

0

2000

60

50

50

0

40

小计

18000

7000

11000

680

625

275

350

40

14

涟水县

9000

5000

4000

370

350

100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