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培训就业系统视频会议,通报了个别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套取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案件情况,部署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整改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确保惠民补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的紧急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10号)和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定于5月下旬开展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个别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农民工培训补贴案件,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使就业补助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站在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贯彻落实中央惠民政策的高度,认真组织对跨省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任务、培训质量、政策兑现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要把开展自查自纠纳入纠风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劳动保障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落实。为确保活动落实到位,省厅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厅长和厅纪检组长具体负责,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由一把手亲自组织研究,立即安排部署,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要对照分析、检查所辖范围内在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迅速开展好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工作。
二、明确自查自纠范围,突出自查自纠重点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是对2006年、2007年跨省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任务完成、培训质量、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和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清查。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1、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及亲属与定点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是否参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在审核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核拨补贴资金等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现象。
2、培训和服务质量是否保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是否有与所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培训设施设备;外来农民工培训学时、培训后职业资格取证率、就业率是否达到要求。
3、跨省外来农民工培训项目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包括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和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培训开班备案、实地抽查、定期考核工作;是否做到程序控制、审批公开、领导层层把关。
4、跨省外来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包括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跨省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编制虚假花名册和申报资料,虚报、冒领、骗取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现象;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现象。
5、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完善。
三、自查时间及要求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在2008年6月10日前全面完成。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通过走访群众、细致调查、收集信息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和矛盾。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服务主管单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要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服务主管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自查自纠表》(附件2),并报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既要深刻查摆问题,也要对资金拨付情况、运行情况、培训监管情况的主要做法、成效措施进行全面总结。请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后,于6月10日前将全市自查自纠总结材料、《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汇总表》(附件3)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请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上报。
四、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一)认真纠正和查处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增强责任意识,深入基层实地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全面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纠正。对审批立项、管理制度、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明确制度调整和规范的措施办法,堵住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它各类企事业单位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限期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资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对本系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在自查自纠中查处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有关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及时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省厅及驻厅纪检监察组将组织重点抽查。
(三)加强各项基础工作,管好用好中央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惠民政策。各地要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策落实。一是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跨地区培训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定点机构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并监管培训的工作模式,确保各项培训任务落实。二是继续抓好补贴资金落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缺乏制度监管和不能严格执行制度的市、县(市、区),在没有切实整改到位之前,省厅将停止拨付2008年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同时,要在新一轮政策的制订和完善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补贴政策的落实效力。特别是要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的需要,提高补贴标准,改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质量,确保两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加强公开公示。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经办单位、经办人员、审批审核程序、资金拨付办法,使城乡劳动者、各类中介组织、培训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了解申领、享受的具体规定。要采取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网上公布等方式,大力宣传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加强外部监督。各地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完善舆论监督办法,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监督电话报省,省厅在“江苏省劳动保障网”(http://www.js.lss.gov.cn)上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E-mail:tanl@js.lss.gov.cn。
附件:1、《跨省外来农民工就业服务主管单位自查自纠表》
2、《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自查自纠表》
3、《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民工 培训 资金 自查自纠△ 通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抄送: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市职业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