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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2月29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8号),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通知》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将法律精神具体化、明确化的重要举措;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5]36号)之后,又一个促进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前两个文件的基础上,《通知》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并相应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延长了政策时间、加大了工作力度,对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以《通知》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促进就业的工作指南,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就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通知》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二、抓紧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保证《通知》全面、正确的实施,是新时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组织和推动。在总结现行政策操作实践的基础上,按照能宽则宽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和调整相关政策,使政策更加完善,做到长效化、普惠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就业的积极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特别是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的基础上,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细化完善各项政策的操作办法,妥善处理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各市要抓紧协调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完善各项政策的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6月底之前普遍出台。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指导,尽快制定完善本地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全面开展新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全面加强基础建设,为就业促进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通知》精神,并结合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 0号)明确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登记失业统计工作,密切关注政策扶持对象调整和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调整对登记失业统计数据的影响。 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和公共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功能、完善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申请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政策落实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要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针对不同群体劳动者,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促进人力资源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动校企合作,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制度。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在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要切实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重点打击坑蒙拐骗、蓄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和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进职业中介机构建立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 四要尽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和调控。要通过确定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失业信息调查系统,对失业预警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对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职工安置情况的监控,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继续加强对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落实到位。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计划,深入做好《通知》精神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和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我国就业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宣传《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和具体工作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典型事迹和经验,为贯彻实施《通知》精神、落实各项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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