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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 文    号:苏劳协办[2008]3号
  • 颁布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SJ014-D0100-2008-001
关于印发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作用,积极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扶持政策,促进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根据《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精神,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考核评审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考核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是推动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是帮扶农村“零转移家庭”、失地无业农民、贫困户家庭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转移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考核评审方案,明确乡镇和行政村的目标责任,专门成立“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验收评估小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考核验收。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考核评审工作推后一个月开始。各地要明确考核评审程序,搞好各个阶段的衔接,按时上报验收结果。
    二、创新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创建。各地要积极创新检查考核形式,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管理。要主动与农村调查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核定工作。对检查复核不合格的乡镇,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加以改进和完善,切实提高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考核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对各乡镇上报的创建工作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整理加工,形成内容真实可靠,做法及工作成效具体翔实,并有一定代表性的事迹材料。省里将对“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创建工作先进事迹材料进行汇编,并通过编发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各市要对2007年创建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总结,并形成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突出的典型与事例,存在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请各市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附件2)、《全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评审汇总表》(附件3)和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创建工作报告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考核评审内容和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办法和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备案。
    联系人:谈琳,薛勇。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E-mail:tanl@js.lss.gov.cn。

附:1、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考核评审办法
    2、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
    3、全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评审汇总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劳动力 转移 乡镇 评审办法 通知
 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附件1:

 

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考核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规定,为充分发挥乡镇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推动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申报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且经自评达标的乡镇。
    第三条  充分转移乡镇考核评审内容
    (一)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达到80%、70%、60%以上;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中至少1人实现转移就业;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新成长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80%以上接受技能培训。
    (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就业服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有2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率达90%以上;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落实;乡镇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场所的基本条件可以满足工作所需;
    2、有较稳定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队伍,能及时、准确传递就业和培训信息,掌握本行政村的劳动力资源等状况;
    3、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基础台帐完整,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培训登记、转移就业情况、就业服务信息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市、县(市、区)联网;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卡(券)发放对象、培训专业、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部真实录入电脑,与实际情况印证无误差;
    5、建立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专项转移就业台帐,实施跟踪服务;
    6、对有劳动能力和转移愿望的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开展“131”(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建立服务记录;
    7、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00%。
    (三)《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规定的“充分转移指标、机构建设情况、公共就业服务”三项16个子指标。
    第四条  考核评审计分
    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实行百分制。定量指标有四个,为50分,其中有一项指标未达标,不能评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定性指标有12个,为50分。定性与定量指标综合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达标。
    第五条  考核评审办法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为“充分转移指标”;定性指标为“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 
    (二)乡镇考核评审达到第三条要求,且总分达90分以上(《评审标准》中“充分转移指标”四个子项须得满分)为达标,授予年度“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称号。具体考核评审打分按照《评审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评分标准。 
    (三)“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实行一年一评审。
    (四)考核评审程序
  1、乡镇自评。由乡镇根据本考核评审办法,自评打分,向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申请填报《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
  2、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复核推荐。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根据乡镇的申报材料按评审要求复核,经复核认为达标的,向省辖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申报。
  3、省辖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审核。省辖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审核汇总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审定。
   4、省组织检查验收。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对各地上报达标乡镇进行验收评审,合格的授予当年度“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证书和标牌,并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五)考核评审的时间安排
  l、“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评审标准以当年11月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情况。
  2、乡镇自评、县级复核、省辖市审核汇总等工作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省组织验收,并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全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名单,授予评审达标乡镇“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证书和标牌。
  3、各参加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工作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级的考评工作,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考评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评审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凡在考核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考核评审的资格,并与所在市、县(市、区)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目标任务考评挂钩,取消其参加省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二)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动态评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责成其尽快整改。对半年后仍不能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告,经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实行暂时摘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撤消其“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称号。 
    第七条 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考核评审内容和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评审标准(试行)

项目

序号

   

扣分标准

标准分

实得分

总评分

考核分

一、定量指标

 

 

 

 

 

 

 

 

 

1

(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乡镇内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总人数)×100%;

苏南地区达到80%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苏中地区达到70%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苏北地区达到60%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

20

 

 

 

2

(乡镇内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中至少1人实现转移就业户数/乡镇内贫困户家庭总户数)×100%

达到100%得10分,未达到100%不得分。

10

 

 

 

3

(乡镇内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接受技能培训人数/乡镇内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总数)×100%;

达到80%得10分,未达到80%不得分。

10

 

 

 

4

(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当年新成长农村劳动力接受技能培训人数/乡镇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当年新成长农村劳动力总数)×100%。

达到80%得10分,未达到80%不得分。

10

 

 

 

二、定性指标

 

 

 

 

 

 

 

 

 

5

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并挂牌办公,乡镇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场所的基本条件可以满足工作所需;

达到要求得5分,未建所扣5分,服务场所基本条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扣5分。

5

 

 

 

6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有2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率达90%以上;

达到要求得5分,无专职人员扣3分,持证上岗率未达到90%扣2分。

5

 

 

 

7

乡镇人员、工作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落实到位;

无专项经费或少于1万元的扣5分。

5

 

 

 

8

有较稳定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队伍,能及时、准确传递就业和培训信息;

达到要求得5分,无较稳定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队伍扣5分。

5

 

 

 

9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服务事项及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并公示上墙;

达到要求得4分,未健全制度,未公示上墙,各扣2分。

4

 

 

 

10

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基础台帐完整,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培训登记、转移就业情况、就业服务信息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市、县(市、区)联网。

达到要得6分,台帐不完整、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各扣3分。

6

 

 

 

 

 

 

 

 

 

 

 

11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卡(券)发放对象、培训专业、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部真实录入电脑,与实际情况印证无误差;

达到要求得3分,未全部录入计算机扣3分,录入误差率较高扣2分。

3

 

 

 

12

建立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专项转移就业台帐,实施跟踪服务;

达到要求得5分,未建立台帐或未提供跟踪服务扣5分。

5

 

 

 

13

对有劳动能力和转移愿望的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开展“131”(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建立服务记录;

达到要求得5分,未开展服务工作扣5分。

5

 

 

 

14

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00%;

达到要求得2分,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2

 

 

 

15

主动帮助协调各方关系,支持创办实体,引导农村劳动者创业就业;

达到要求得2分,未开展相关服务扣2分。

2

 

 

 

16

制定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工作年度计划,各项统计报表真实、准确,上报及时。

达到要求得3分,无工作计划扣1分,数据不真实、上报不及时,扣2分。

3

 

 

 

 

评估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附件2:  全省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市          县(市、区)       乡镇      

乡镇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工作人员    

配置电脑

       

工作场地

       M2

村信息员

   

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

重点援助对象

农村

人口

农村劳动力人数

农村贫困

户数

农村贫困户劳动力人数

 

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人数

被征地无业农民

人数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人数

援助对象

推荐培训

人次数

推荐就业

人次数

走访人次数

组织就业服务活动次数

 

            人          

        

 

       

      

            

 

           

转移就业人数

贫困户家庭

转移就业

人数

贫困户劳动力培训人数

新成长劳动力培训人数

 

           

 

       

         

 

                         

 

 

工作业绩

 

 

(另附书面材料)

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