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2007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19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市(本级,下同)、县(市)第二批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在城镇务工的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 万元,职业介绍补贴 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社[2007]119号文件规定,此次分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城镇务工的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分配在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的考核评价,强化了“以奖代补”机制。强调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和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人员情况作为考核地方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重点,以各地财政努力程度和就业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和实行“以奖代补”的条件,以促进各地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次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分配与各地承担的2007年度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任务挂钩,在补足各地2007年度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剩余40%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以各地去年以来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今年外来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适当调整了部分市、县承担的在岗农民工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此次职业介绍补助资金分配与各地2006年末外省在江苏就业人数挂钩。
二、在城镇务工的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按苏劳社就管[2007] 10号、苏财社[2007]5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建立与工作绩效考核挂钩的管理机制,加大对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技术含量高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倾斜,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外来农民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三、在城镇务工的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制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可结合开展省外劳务协作的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三峡库区移民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承担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的地区,可将2006年度结余的三峡移民劳务对接项目补助资金纳入2007年度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补助资金范畴内统筹使用。今年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补助资金将另行拨付。
五、此次省补资金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各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列2007年“就业补助”预算支出指标。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要求,加强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7]11号)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外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培训,不得因为属地问题而限制外来农村劳动者参加本地的就业服务。此次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地方各级财政对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也要适当安排本省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经费。
七、各地要结合已实施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绩效考核,注重资金使用效果。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对此项省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实绩突出,资金使用效果显著的地区,将在第二年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或者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扣减第二年就业补助资金。
附件:《2007年度第二批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就业 农村劳动力 资金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市就业培训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