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市(本级,下同)、县(市)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 万元,职业介绍补贴 万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社[2007]34号规定,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此次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数额的确定,实行与各地承担的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任务挂钩的办法,培训任务充分考虑各地跨省外来就业人员情况、2006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完成情况、年培训能力和开展省外劳务合作的实际需要。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与各地跨省份外来就业人数挂钩,以鼓励各地切实做好在城镇务工的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外来农村劳动者。补助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培训责任之后,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培训费补贴。证明材料包括参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培训计划书、培训费收支凭证、验收报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具体内容由各地规定。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对以往培训效果好、参训人员稳定就业率高、财务管理规范并已履行职工培训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商请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补贴资金。
(二)对被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计划招收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任务,且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培训费补贴。证明材料应包括参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培训计划书、培训费收支凭证、验收报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证明等,具体内容由各地规定。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为了保证培训活动正常运转,对培训质量好、参训人员就业率高、财务管理规范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可商请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补贴资金。
(三)对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培训费补贴。证明材料应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费支出凭证、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开业证明等,具体内容由各地规定。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三、对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费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参考当地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社会平均培训费用基础上,按差额补贴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各地要充分考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的衔接。对经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且培训效果好,就业率高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商财政部门进行全额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报销办法和认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工作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各地于6月30日前将补助办法和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具体补助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此次省补资金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各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列2007年“就业补助”预算支出指标。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要求,加强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
六、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外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因为属地问题而限制外来农村劳动者参加本地的就业服务。此次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地方各级财政对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运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绩效考核。今年的资金采取预拨的方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对此项省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贯彻落实到位、基础台帐健全、实施效果明显的市、县(市)将在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省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或者未按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要求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
附件:《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