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2006年6月,我省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苏劳社[2006]27号),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计划的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落实
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和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安排,综合考虑各地2006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是:培训农村劳动力60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3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80%;培训外来农民工30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分别达到90%。现随文下达(附件1)。各地要督促、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已经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培训任务及相关经费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21号、苏财农[2007]45号)执行。
二、经费补助
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对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农村劳动者,各地应当给予培训费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前技能培训补助按照培训券制度的要求拨付。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关于下达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7]10号、苏财社[2007]54号)执行。省财政将中央预拨的60%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市、县(市)。剩余资金在中央资金下达后,省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或根据各地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核拨。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各市、县也要适当安排本省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经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报销办法和认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工作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各市于6月30日前将补助办法和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对具有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能履行农民工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农民工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对不能履行农民工培训责任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
(二)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前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管理和专业认定按照《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农民工培训实际需要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参照省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认定一批培训机构和专业,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台帐,作为政府日常监管的原始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台帐按培训券制度的要求建立。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台帐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培训时间、培训专业、职业资格等级、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减免费金额等基本信息。对培训、鉴定台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查验、定期汇总上报。各地要按照镇镇通工程的实施要求,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求职登记、就业登记等情况录入计算机,逐步建立省内联网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信息查询与项目管理系统。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报告。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对通过验收的培训项目,各市填报《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成果验收情况表》(附件2),于每季后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厅在“江苏省劳动保障网”(http://www.js.lss.gov.cn)上对外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2号)的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省厅由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各市、县(市、区)也要明确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和各自职责,狠抓政策落实和责任落实,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计划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在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用项时,应当把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为重要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为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策鼓励的要求,各地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政策。各地要积极推行“培训券”等形式,使外来农民工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
(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在劳动保障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上公布,也可以编印免费发放给政策扶持对象。同时要督促、检查基层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四)加强情况通报和检查考核。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7号)执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跟踪考核,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市和所辖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情况报表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厅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贯彻落实到位、基础台帐健全、实施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培训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就业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联系人:谈琳,薛勇;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E-mail:tanl@js.lss.gov.cn。
附件:1、2007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安排
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成果验收情况表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农村劳动力 技能培训 工作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附件2: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成果验收情况表
县(市、区) 年 季度
|
培训单位 |
培训项目
(专业) |
参培人数 |
培训天数 |
培训结业
人数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
就业人数 |
获得补助人数 |
补助
标准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须用Excel格式上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