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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
  • 文    号:苏劳协办[2007]21号 苏财农[2007]45号
  • 颁布日期:2007-04-12
  • 生效日期:2007-04-12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SJ014-D0100-2007-012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2006年,各地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加以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129万人次,其中转移前技能培训40.38万人,有24万农村劳动力持培训券参加政府提供的减免费技能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坚持按照“以需定培、长短结合”的思路,通过大力推广“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培训”、完善培训券制度等措施,推进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专业品牌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就业一体化,调动广大农民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实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0万人、其中转移前技能培训30万人以上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培训任务
    根据省委1号文件和省政府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部署, 2007年我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其中阳光工程培训11万,贫困户劳动力6万人。各地培训任务见附件。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按《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7]26号、苏农科[2007]5号、苏财农[2007]43号)执行。
各地要根据劳动力生源结构、培训愿望、就业需求和用人单位招工需求、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组织实施分类培训,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劳动力、大龄妇女等不同群体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能力。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个月左右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大龄农村妇女、失地无业农民等富余劳动力,重点开展15-90天的劳务输出培训。突出专项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转移前技能培训。当前要大力开展机械电子、数控操作、缝纫服装、餐饮服务、电气电焊、建筑安装等市场急需工种的培训。
三、经费安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采取兑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的方式核拨,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配与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挂钩。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补助3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地方安排50元/人;贫困劳动力补助5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400元/人,地方安排100元/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选择参加不同工种的中标培训价格和培训补助资金额度自主确定具体发放补助标准,重点向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工种和品牌培训项目倾斜,优先补助国家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工种。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实行全额免费,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县两级和各村扶贫单位筹措解决。省财政根据本通知,将省补助资金的80%通过专户拨付至各有关市、县(市),各市接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天内将省补资金拨付至所辖区。剩余20%资金在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或根据各地培训券实际使用情况调剂补助。省级财政支农整合试点县,由省财政按照整合试点管理办法直接拨付至有关县(市、区)财政支农专户。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2号)要求,严把“培训前备案、培训中核查、培训后验收”三个环节,实施社会公示、开班核实、结业核查、就业跟踪、台账管理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可在省辖市范围内使用,各市要统筹建立跨县(市、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使用兑付机制,确保农村劳动力在更大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要积极探索“以卡换券”模式,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所、村级就业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发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卡,充分发挥培训卡政策宣传、机构介绍、信息引导、服务记载等功能,引导和鼓励更多农民参加技能培训。
 (二)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专项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0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按照以城带乡、南北联动、校企结合的思路,采取政府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大对定点培训机构师资培养、设备更新、专业调整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省级就业培训示范基地至少要定点帮扶1所农村培训学校。苏南地区要帮助对口地区县、乡建立1所以上培训基地。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审制度,定期对其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形成开放灵活、能进能出的定点培训机构调整机制。规范合作办学,对定点培训机构利用其定点资格而又不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合作办学要坚决制止。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除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非省级认定专业的培训,不得享受培训券资金补助,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
 (三)加大对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培训就业帮扶。各地要采取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发放、定点培训机构现场发放、代券证(卡)预先发放等多种形式,将培训券优先发放给有转移培训愿望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退伍军人、被征地无业农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要协同扶贫部门完善“五方挂钩”帮扶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进乡村活动,提供“131”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农村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确保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脱贫一户”的工作目标。
 (四)打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品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特点,大力培育、创新、叫响具有特色的培训品牌和劳务品牌。要通过指导培训机构制定品牌培训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定期组织教研活动,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措施,保持良好的品牌培训质量。加强品牌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一体的服务功能。
 (五)提供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要发展适合农村劳动者就业特点的单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制度,选择就业需求量大、简单实用的技能操作岗位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各地要积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费鉴定,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免费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统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地要把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政策。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能,牵头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检查验收、补贴审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指导和信息咨询工作,要会同农林等部门做好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要做好贫困户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券发放和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培训补助经费;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农村职业中学等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农民培训工作。
 (二)加强培训券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镇镇通工程的组织实施,将培训券发放对象、参培项目、补助金额等情况录入计算机,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培训券发放登记、培训转移等电子台账,逐步实现动态化管理。年底前,要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数据入库率达90%以上,省里将对有关台账的建立和数据入库率、准确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县(市、区)要按季将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培训券审核和兑付工作。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工程办公室、扶贫办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查。对每个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都要实地监督,核实人员。定点培训机在培训时段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兑付培训券补贴资金,申请兑付时按《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劳协办[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负责审核的部门要通过抽查、实地访问、核对编号、电话问询等多种手段核实参训人员的情况,防止弄虚作假。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检查验收按年度组织实施。明年一季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项目组织有力、实施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培训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组织实施不力、培训券发放管理混乱、没有按时报告培训转移进度、培训转移率低于80%的县(市、区)、培训单位,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楼。

附件: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及培训券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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