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会议要求,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效益,经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试行办法》(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汇总表》(附件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县(市、区)检查考核汇总表》(附件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报告和定点培训机构检查验收报告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E-mail:tanl@js.lss.gov.cn。
附件: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汇总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县(市、区)检查考核汇总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村劳动力 培训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附件1: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目标任务明确、基础工作到位、检查考核有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对定点培训机构和项目实施县(市、区)的双重考核。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考核由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农林、教育、扶贫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检查考核项目实施县(市、区)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的情况。
第五条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检查考核,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培训教学管理、培训转移效果、培训补助政策落实等。
第六条 对项目实施县(市、区)的检查考核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培训经费落实、培训项目实施、基础管理工作等。
三、检查考核办法
第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基层检查和上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检查考核程序为: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依照《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标准》评分。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具体组织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核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外公布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的检查考核程序为: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和培训单位进行检查,依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县(市、区)检查考核标准》评分。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条 核查工作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由各市、县组织力量开展,也可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各市、县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吸收社会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检查考核工作。省里根据项目实施县(市、区)和培训单位建立的培训转移台帐随机抽样进行核查,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等办法,检查培训和转移效果。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各县(市、区)检查验收工作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各市核查工作在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并形成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检查报告和定点培训机构检查验收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并对各地考核情况提出考评和奖惩意见,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四、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的结果分三个等次,90分以上的(包括9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包括70分)为不合格。对项目实施县(市、区)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三个等次,90分以上的(包括9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包括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公布对各市、县的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取消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标准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县(市、区)检查考核标准
附表1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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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查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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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建设
(15分) |
1、 有稳定的领导班子和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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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2名以上取得初级以上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和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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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教师考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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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教学
管理
(30分) |
1、制定科学的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
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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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开展技能培训所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有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电教化)并发挥作用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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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并做到人手一册;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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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学员考核合格并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达到要求得5分,职业技能鉴定率达60%以上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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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完整、齐全、真实; |
达到要求得5分,台账不完整、弄虚作假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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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要求及时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开班备案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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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转移
效果
(40分) |
1、 培训合格率; |
达到90%以上得1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5分,达到95%以上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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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培训后三个月内转移就业率; |
达到80%以上得1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5分,达到90%以上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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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培训效果反馈意见; |
抽样调查30名学员对培训效果的反映,80%以上反映良好的得5分,反映一般的得2.5分,反映差的扣3分;跟踪3家受训单位,反映良好的得5分,反映一般的得2.5分,反映差的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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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情况; |
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且培训输送人数达到培训总人数60%以上的得5分,超过80%以上加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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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情况。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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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政策
落实
(15分) |
1、 收费标准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
达到要求得3分,否则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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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学员公布收费标准、补助标准; |
达到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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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培训券补助标准向农民降低收费,让农民真正享受培训补助政策; |
达到要求得6分,否则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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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
达到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
附表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县(市、区)
检查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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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检查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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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机构
运行
情况
(15分) |
1、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现场检查推进等制度;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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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面上工作有指导评估、观摩教学、经验交流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督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项工作;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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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分解培训任务、组织项目招标、基地认定、培训核查等工作。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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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任务
分解
落实
(10分) |
1、以政府或部门文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度计划,明确具体目标;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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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乡镇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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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经费
落实
(15分) |
1、 按规定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资金拨付及时到位、确保资金补贴到农民;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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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工作经费;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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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实施细则或工作办法。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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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项目
实施
(45分) |
1、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完成率; |
100%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5分;超过10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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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后转移就业情况; |
达到80%以上得1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5分;达到90%以上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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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参培率; |
达到当年省规定比例得5分,否则不得分;每超过规定比例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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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有效推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运作情况;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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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创建转移培训品牌和就业培训示范基地; |
达到要求得5分,有在省内外叫响的培训品牌和省级以上就业示范基地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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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或定点机构认定申报,并按规定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检查指导工作;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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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培训任务、资金补助和监督举报电话。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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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管理
工作
(15分) |
1、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或培训需求调查工作,并建立培训工作台账; |
达到要求得4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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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等数据入库率; |
达到80%以上得4分,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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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开展工作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培训券制度; |
达到要求得4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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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上报工作报表,每月编报工作信息2条以上。 |
达到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
附件2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考核汇总表
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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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定点培训机构 |
检查考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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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组织建设得分 |
培训教学
管理得分 |
培训转移效果得分 |
补贴政策落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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