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外司函[2006]314号)要求,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定期掌握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运作情况,规范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现就我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06年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督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查找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30日前向注册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年审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表三);
3、境外就业情况表(表四);
4、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6、经营场所变更或原使用期限到期的需提供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有关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本地注册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送的年审材料,应认真核实,实地查看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服务与经营运作情况;查看中介机构与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合同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境外就业主要目的国(地区)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各地要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与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审核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与境外就业合同备案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两个合同备案的机构,请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与年审材料一并上报。请有关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月10日前完成上报材料和实地查核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核实意见,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上报的有关年审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厅审验合格后,在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作相应记载。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省厅上报材料的同时,请报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将年度总结工作与境外就业统计工作相结合,要按照今年细化的统计报表的新要求,认真填报《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一)、《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区域与职业分布表》(表二),与年审材料一并上报。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5-83276046
传真:025-83276047 电子信箱:chj@js.lss.gov.cn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