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要求,现就我省职业中介(劳务)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情况,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二)从事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订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缴纳、派遣的工作岗位性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单位的性质、劳务派遣服务费收取等情况;
(三)职业中介(劳务)服务制度建设和公示、基础台帐建立、有关服务报表上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就业促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由各机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要求,通过省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申请换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并于2008年3月30日前向注册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江苏省职业中介(劳务)机构2007年度审验表(表1);
3、职业中介(劳务)机构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4、从事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及服务规程;
5、经营场所变更或原使用期限到期的,需提供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6、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
(二)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本地注册的职业中介(劳务)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应认真核实。一是要实地查看职业中介(劳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情况;二是查看职业中介(劳务)机构依法规范服务与经营运作情况;三是查验职业中介(劳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四是要重点查验从事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及服务规程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派遣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性质,并督促其为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地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三)对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各省辖市按权限登录省劳动保障网《职业中介(劳务)机构登记编号系统》提取省统一编号,由原许可机关重新制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各地要为每一个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持证人员建立《职业中介(劳务)服务从业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登记其执业机构名称、诚信服务等信息,并作为申办职业中介(劳务)机构的人员备案证明材料。凡已在机构执业人员的《登记卡》由行政许可机构集中保管。
(五)各直辖市劳动保障局须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省厅填报《江苏省职业中介绍(劳务)服务情况汇总表》(附2)。
联系人:任毅 联系电话:025-83276046
传真:025-83276047 电子信箱:RY@js.lss.gov.cn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