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所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要求,现就我省发放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各地必须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未按省规定标准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在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实施到位。
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07〕88号文件要求,在按省规定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元旦、春节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充分重视、抓紧落实。各地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把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作为贯彻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解决民生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加以落实。特别是有些失业保险待遇过低的统筹地区要把依法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工作作为元旦、春节期间最紧迫的一项政治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办机构具体落实,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发的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贴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
各地须于2月4日前将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执行情况和落实生活补贴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