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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颁布日期:2006-12-26
  • 生效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
申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办法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部门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报送材料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一、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程序
    (1)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经所在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后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填写《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审核表》,并提出核实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要求条件的申请材料起25日内,做好材料的核实工作,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4)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约定现场查看时间,并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并征得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后,与拟设立机构签订《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监督其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机构的专门帐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四、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情况。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须递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上记载。对年审不合格或不按时年审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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