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减免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然后,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持证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或按月申报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为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于季度或月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按规定附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 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3.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由地方各级财政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由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除“4050”人员以外,还包括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地方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申请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按规定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企业吸纳持证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人员人均2-5万元标准。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