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包括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