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内地职业介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此外,劳动部门对非法从事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有权 没收期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