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主管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地区人员,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就业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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