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2007年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参保工作。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06]5号文精神,继续推进“平安计划”,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中精力,从组织、能力方面提高效率,方便中央企业参保。
二、提升服务,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保的服务工作,完善和落实企业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方便企业参保和职工领取待遇。对已经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督促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结合中央企业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督促企业尽快参保。
三、认真组织,摸清中央企业参保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摸清本地区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农民工使用、参保情况和1—4级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情况,并填写“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附表和实施意见书面报省厅医保处。没有中央企业的市也请书面告知省厅医保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