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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苏劳社医函[2007]34号
  • 颁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索 引 号:SJ014-D0100-2007-436
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2007年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参保工作。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06]5号文精神,继续推进“平安计划”,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中精力,从组织、能力方面提高效率,方便中央企业参保。

    二、提升服务,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保的服务工作,完善和落实企业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方便企业参保和职工领取待遇。对已经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督促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参保的中央企业,要结合中央企业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督促企业尽快参保。

    三、认真组织,摸清中央企业参保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摸清本地区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农民工使用、参保情况和1—4级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情况,并填写“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附表和实施意见书面报省厅医保处。没有中央企业的市也请书面告知省厅医保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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