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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劳社险[2006]18号《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修订后的省政府令和我厅具体实施办法正式下发前,各地对2006年7月1日后办理正常退休和符合规定提前退休、病退以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可以继续按照省政府令第139号等规定确定的数额发给,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法办法的差额部分,今后一次性补发;对符合省政府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业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各地应暂停办理,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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